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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
地址:常熟市黄河路12号常熟国际贸易中心B楼1107、1108室
电话:0512-52827570
收费标准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收费标准
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规定
——苏少价规(2017)第1号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第9号】的相关规定,经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讨论,制定本收费规定,具体如下:
一、计件收费
(一)、民事(含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的,一般案件基本标准为每件3000元-10000元;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以内确定;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可在基本标准10倍以内确定。
2、涉及财产的,应按下列比例收取:
1万元以下的,                     收费3000元
1万元—10万元的部分,             5-10%     
10万元—50万元的部分,            4-9%      
50万元—100万元的部分,           3.5-8%    
1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          2.5-7%    
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         2-6%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1.2-5%    
   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含仲裁)案件,在上述收费标准之上可另行协商确定。
(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1、不涉及财产的,不低于每件8000元;
2、涉及财产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取,但不得低于8000元。
3、重大、疑难、复杂、合议庭审理的行政案件,可在上述收费标准的五倍以内确定。
二、计时收费
按500元/小时-3000元/小时计算。
1、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不足30分钟的按半小时计,办理法律事务在途时间折半计算。
2、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三、一般收费规定
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可协商优惠确定。
2、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3、根据双方约定,可以实行风险代理。
涉及财产的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但委托人主动提出高于该比例付费的除外。另对于违约金、利息等的风险收费比例,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不涉及财产的案件,可有双方协商确定风险代理费。
4、委托人是顾问单位的,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顾问合同的约定予以优惠。
5、非诉讼案件,参照上述计件和计时收费等规定,有双方协商确定。
6、委托人经济困难或有特殊情况的,经过事务所主任同意,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酌情优惠收费。
7、对于律师服务收费,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按照约定收取。
四、其他收费规定
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2、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3、律师事务所需要赴常熟境外办案发生的差旅费,经双方协商和确认,按实际发生金额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收取。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五、其他:
1、上述所涉“重大”、“疑难”、“复杂”等含义,有双方协商确定,有争议的参照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相关文件进行解释和适用。
  2、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3)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4)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3、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满后未制定新规定的,按照此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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