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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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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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