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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 |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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