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上述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业主对物业服务的理解、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的水平及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沟通不够等,具体表现为:
1、物业合同签署时的不对等,导致业主不能理解、正视合同内容。目前物业服务中使用的物业服务合同是政府制订的示范文本,内容较多,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的前提是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内容比较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也比较多,尤其是物业服务的内容,即服务些什么,服务需要达到的指标要求等,业主往往在没有认真研读合同条款,即使仔细看过,但不知道各级资质的物业公司服务的广度及深度,而所签署物业服务合同往往是开发商提供给业主,物业服务公司没有人参与,因而没有能很好地解释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也没有解释物业服务的范围及服务的深度及方法,致使业主无法在第一时间理解物业服务公司的工作职责及服务内容,故在以后接受服务中认为小区内的所有事务物业服务公司均有权处理并解决,如解决不了则属物业公司没有按合同做到位。
2、所管理的物业存在较多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这些质量问题有的是根本无法解决,有的是开发商久拖不解决,如小区智能化系统中的对讲、门禁、探头等有的在房屋交付时就已损坏,有的在交付后不久即无法使用,再如屋面、外墙的渗水,管径细小或在施工中泥沙渗漏引起的管道的堵塞等,再如地下车库由于在设计或施工时没有很好地考虑防洪的标高等因素导致在下大雨时排水不畅而无法使用等。对这些问题,物业公司报请开发商进行维修后开发商不能解决或不愿解决。对这些问题,有的业主认为既然委托物业服务了,就是物业服务公司份内的事,应该由物业服务公司维修并承担费用,有的认为物业服务公司没有能够与开发商很好的沟通,导致不能解决。
3、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原系开发商自己成立的物业公司,在开发完成后仍由该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服务,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是一家的,不管是开发商的工程质量问题还是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问题,既然委托物业服务的,那么物业公司必须维修到位。
4、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服务不到位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物业企业没有能够做好本职工作,根据目前通用的物业服务范围,物业服务包括:常规服务:保洁工作、协助治安管理、绿化管理、维修管理。当事人就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另行约定。代办服务:从委托单位处收取服务费用,不向业主再行收取。委托服务:从委托的业主处收取。合同中或国家关于物业服务的规范中对服务的次数、广度、深度均作了规定,但在服务中却没有能认真的遵守合同约定及规范的规定,目前反映强烈的有小区防盗问题、乱搭建管理问题、绿化修剪及垃圾处理问题等。
其次物业企业与业主的沟通不到位。物业公司认为与业主之间是合同关系,只要做好工作,就没有必要与业主沟通。实际上这种观点并不正确,物业服务合同的实质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通过对物业的服务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需要关系各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以便于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只有在充分的换位思考的前提下才能很好地理解对方的想法。
4、政府部门不作为,或处理不及时导致业主对物业有意见。在物业服务中,有很大一块工作需要政府部门出面解决,如小区乱搭建问题、治安管理问题、绿化的布局及树木修剪等,对这些事宜,物业公司只有临时的限止权,而不能作出最终的处理,最终需要政府部门通过行政管理手段进行,但政府部门不愿意管,或管理不及时、不到位,导致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公司没有做到位,服务没效果。
5、业主之间的矛盾需要物业公司解决,而不能解决或解决不及时。有时候业主的相邻关系之纠纷处理不了,导致业主结冤于物业公司,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存在问题。
由此等等的问题,由于业主人数众多,业主与业主间,业主与开发商间、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问题也多种多样,在各种问题无法及时妥善解决的情况下,业主必然会对物业服务不满。
正是由于上述及其他各类原因导致物业企业与业主间矛盾不断。要解决矛盾,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树立正确的物业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政府及司法部门也须为物业服务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具体为:
1、加强物业企业的服务意识及服务质量。
物业企业首先要在观念上统一认识,只有服务到位了,业主才能满意,只有业主满意了,才有可能及时完成物业的收费,企业才能更好的发展。
在服务质量方面,首先应该要以人为本,以方便业主的角度开展各项工作。虽然物业服务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但并不是仅凭合同就能处理好各种关系。物业服务中需要处理的虽然是物,但服务的对象是人,所以应该要以人为本,以诚待人。
对此,在与业主签署物业服务合同时,要将合同的内容对业主逐条进行解释,让其知道合同条款的内容,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签署合同,这样一方面业主不会感到有欺骗的感觉,另一方面业主与物业企业的意见能达到统一,方便今后双方对合同的理解及履行,且也可以在第一时间让其知道物业企业的工作职责。目前一般的物业服务合同均由开发商与业主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销售人员代为帮助签署,物业企业基本无人在场。对此,如开发商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律师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可以委托该律师一并对物业合同条款进行解释,也可以单独在签约时委派本单位专业人员或律师对物业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另外物业企业平时应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与联系。如果业主允许,可以上门与其沟通;也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听取业主的意见,及时通报物业服务的工作情况、物业公司的下一步打算,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业主与物业企业的感情交流,促使业主理解服务企业,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了解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要求及服务企业存在的不足,以便于及时改进。有条件的物业企业,可以提供物业用房、小区锻炼场所等,为业主提供交流的机会,增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并利用这种人口聚集的时间来听取意见。通过各种方式让业主觉得物业与自己的利益是一致的,物业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业主服务,如果能达到这样相互理解的状况,那么物业收费也相对容易得多。
其次,在服务质量方面,物业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物业服务规范规定的物业管理要求做好服务工作。对于属于自己职责范围且能够处理的事务,应该及时完成;对于需要相关单位或部门配合的业务,应及时提交相关单位处理,在提交时应该留取相关的证据,如以邮寄方式的,则将邮寄快件或挂号信的存根与邮寄内容保留,以便于向业主交待清楚。不管是在自己职责内还是需在相关部门处理的,物业企业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多与业主、相关部门沟通,这不仅仅为了完成程序的要求,要做到嘴勤、腿勤、手勤,多反应、多上门、多做工作。对于发现或业主提出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在整改后给于当事业主或反映问题的业主一个交待,以取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如果不属自己的职责范围,其他部门不配合或不办理,则也需要与当事业主或反映问题的业主进行沟通,告知并与其共同想办法或到相关部门反映。这样,尽管问题仍没有解决,但只要物业企业已尽力了,大部分的业主均能够理解。
再次,要加强物业服务的时效性及有效性。对于存在的需要解决的物业事宜,物业企业应在第一时间解决,且解决得到位。
另外,要加强物业服务的透明度,让业主知道物业企业的具体工作成效。物业企业应该根据规定公布及通报物业费的收支情况,公共设施等的有偿收费收支情况。要公布及通报工作计划及实际执行情况,对于需要进行的改造等需要预先征求业主的意见。
最后,物业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监督考核管理制度。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及时改正。
2、加强物业管理法律规定的宣传力度,将物业企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哪些是政府部门主导处理的事务,业主的权利义务等规定多对业主进行宣传,让业主了解物业企业的工作职责及工作上的难度,以便于其理解物业企业的工作环境。加强物业服务的效果的宣传,让业主明白,只有物业服务好后才能提升小区的居住环境,物业才能够提升其价值。让业主明后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唇亡齿寒的相互关系,知道两者间是同进同退的协作关系。
3、物业企业在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时,应积极参与小区的开发建设,针对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开发商及施工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开发过程中防止或减少物业质量问题的产生。在开发商将物业移交给物业企业时,物业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验收规范及物业接收的要求办理物业的移交与接收,尤其是对于隐蔽工程及管线工程、结构性的渗水等容易出现纠纷的工程质量尤应重视。对于接收时发现的问题,在开发商整改到位后予以接收,如确实必须先予接收,则需要与开发商签署书面的接收材料,明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要求及整改不能的法律后果的承担,以防以后开发商以物业企业已接收为由拒绝承担开发遗留问题的责任。
4、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及专业管理部门,应该严格依法对违反物业管理的业主行为的处理,如对违章搭建、破坏绿化、擅自破墙开店、无证经营、未经相邻业主同意开设有污染性的经营场所等,对此应加强巡查力度,主动及时发现违反物业管理的行为,在发现后或在接物业企业反映后及时依法处置,这样才能保证小区物业管理的规范,才能维护物业企业的威信。
5、物业企业选聘的公平、公正、公开,将物业企业的选择与解聘权交由业主去行使。物业合同是双向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物业企业是由业主大会选定,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企业签署物业服务合同。可见业主有完全的自主权,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所在镇、街道要加强物业企业选聘、解聘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尤其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合同签定权的管理,在物业企业选定中业主委员会或其成员要有公心,防止其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
6、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管理,业主委员会成员除需符合物业管理条例中委员的条件外,还应该具有能公正、公平为业主谋利,能公平公正处理与物业企业的物业合同的能力,防止其为了私利而煽动、挑唆业主主张不合理的要求,也防止其为了私利而与物业企业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只有有活动能力的、有公平公正处理事务、没有私心的业主委员会的存在,才可以监督物业企业的物业服务,才能通过维护物业企业的合法权利的方式进而维护业主的利益。
7、要加强对物业服务的司法处理及导向选择力度。目前对于物业纠纷,绝大部分经调解后可以解决,但确实存在一些无法解决的,而且近几年来这些问题越来越多。物业企业在协调不成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收取物业费用。在诉讼方面,目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物业纠纷事小案件多,在法院案件大量存在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一般都会选择调解的方式,但往往会久调不决。二是由于物业遍布城乡,每个法庭均有物业案件,尽管物业案件是一般民事案件,但在处理中大都存在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因而具有专业性,承办法官普遍感到棘手。三是一般认为都是小标的案件,只要物业企业作个让步就可以调解处理,故承办法官往往要求物业企业以打折的方式来作让步,而不论物业服务是否有问题。物业企业为了及时解决,在以前也有很多进行打折处理。但打折处理多后,原来正常交纳物业费的业主也要求打折处理,这样容易形成恶性循环。
对于物业纠纷,除了有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各省市的物业管理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审理物业纠纷的司法解释》,要求根据物业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过错程度进行处理。由于物业服务的内容包罗万象,无论是在绿化、治安、交通、市政、物业维修等方面,物业企业总会在这样或那样的工作失误或瑕疵,但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仅是作了概括性的条文规定,并没有较为详细的处理规则,因而承办法官处理案件的弹性很大,每个法官对具体事务的认识及处理结果均会不同。在目前社会或业主对物业服务认识并不十分正确的情况下,建议从维护大部分业主利益角度,在物业企业的服务仅存在瑕疵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物业企业收费的难度,以保证物业企业的正常运行,从而来维护小区业主的整体利益。另外,由于目前物业纠纷众多分散,且稍具有专业性,建议成立专门的物业案件速裁制度,专人负责调解及审理,对于能够调解处理的,通过调解及时解决,对于调解不成的,及时开庭审理,开庭审理的案件应从维护小区业主整体利益角度处理。
对于经法院判决需要业主交纳全额物业费的案件,应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形成交纳物业费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