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所简介 律所荣誉 党建园地 少平动态 律所团队 案例精选 联系我们
律师团队
  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
杨少平
 邓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
邓克
王飚,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1..
王飚
  陆斌律师系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
陆斌
  蔡岳祥律师一九八六年毕业于苏..
蔡岳祥
  邢君明,1986年从苏州大学..
邢君明
  卞为军律师,2001年毕业于..
卞为军
邹叶锋律师,200..
邹叶锋
  陆晓丹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20520..
陆晓丹
  张桂好律师2000年毕业于徐州师范大学,获法..
张桂好
  王宇红律师毕业于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
王宇红
  时文杰律师,男,汉族, 苏州..
时文杰
   ..
翁伟东
  龚蕾蕾,实习律师,女,汉族, 苏州常熟人,毕..
龚蕾蕾
杨蓉律师,女,汉族, 江苏常熟人,毕业..
杨蓉
傅迪凡律师,男..
傅迪凡
季燕兰
..
邹家龙
..
陆超
..
张骥
..
钱贲
孔德城
..
崔承倩
赵静佳
..
陈静宇
..
杨扬
..
周倩
袁维,执业律师,男,1986年3月生..
袁维
周一凡
邬俊
..
吴梦洁
陆梦兰
马佳霖
联系方式
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
地址:常熟市黄河路12号常熟国际贸易中心B楼1107、1108室
电话:0512-52827570
律师文化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律师文化
当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建议
浏览:2166

                                                                      邓克

       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民间资金变为民间资本,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银监会联合发文,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运作全面开闸。自2008年下半年起,我市众多知名民营企业通过自由组合,分别作为发起人或投资者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至目前为止,我市已有8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挂牌营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弥补了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用空缺,为中小企业找到了一条现实的融资捷径,解决了部分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贷款难问题,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了企业生产发展。但是,由于此类借贷可以约定较高的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致使经营者在经营中往往只注重追求高额利率,而忽视了市场风险。再加上经营管理团队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不够,业务经验不足,导致了不良贷款的增多,甚至产生高管人员涉嫌非法吸储、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现象,这不仅给小贷公司的股东造成了巨额损失的风险,而且也给当地社会造成了不稳定因素。


      针对当前小贷公司的经营现状,笔者认为下列风险及问题应当引起高度关注:


一、非法吸储的违法犯罪风险。


      1、小贷公司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行为。根据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只能放贷而不能吸收存款(即"只贷不存"),其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以及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而且,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此项规定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规模,而小货公司资金贷放速度往往快于资金回收速度,这就造成了有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贷完缺乏新资金补充而不得不停止放贷的情形。在此情况下,不能排除个别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者出于盈利的考虑,违反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用于补充经营资金。一旦发生此种行为,则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犯罪行为。


      2、部分小贷公司管理人员或业务员受高额利率的诱惑,违背职业操守,利用职务便利及掌握的信贷信息资源,私下以个人名义吸储后再转贷他人,赚取高额拆息。此种情形一方面严重损害了小贷公司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一旦借款人投资失败或资金链断裂,众多中小投资者的资金将血本无归,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或其它恶性事件,造成不稳定的因素。


二、业务操作不规范所造成的坏帐风险。

      在小贷公司的业务操作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1、部份员工业务素质不够或责任心不强,主要是:(1)贷前调查不充分,如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还款能力等审查不严,对抵押物少有实地调查,对特殊行业缺少资质审查。(2)贷款合同文本填写不规范,如订立借贷合同、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时遗漏责任主体或签字盖章手续不完备;有的还存在对合同、借据等法律文本随意涂改的现象。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借据之间不能一一对应等。


        2、业务操作不规范。存在帐外经营、贷款投向非法领域、限制性行业、以新贷偿还旧贷中担保方式瑕疵等情形。


三、制度不健全或不执行以及监管不力而导致的经营风险。


     1、作为贷款发放者,一般均规定了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等程序或制度,但有的小贷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因经营者及管理团队片面追求经营盈利,存在着不严格按制度办事的现象。多人贷款供一人或者少数人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小贷公司为多放贷款而将超过限额的贷款化整为零,逃避有关监管;小额农贷均搞联保,而联保大多形同虚设,并无实质性的资产担保;如果不出现风险则一好百好,而一旦风险出现,贷款流向集中于一人或少数人的真相便会水落石出,容易滋生诈骗等犯罪案件,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


       2、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发放贷款造成损失,按照刑法可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小贷公司并非金融机构,若此行为在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中出现,则其主体不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要求,无法从刑事上追究行为人责任。而小贷公司又未对此类行为设定科学的内控防范机制及问责追究制度,从而放纵了此类行为的发生。


       3、缺乏金融监管体系和制度。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没有将小贷公司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小贷公司之间及与银行间缺乏信息披露和共享机制,信贷征信系统的不健全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对民间借贷资金的监管不全面,影响了小贷公司经营风险的掌控。

      根据以上思考,笔者对加强小贷公司的风险防范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政策法律教育。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经营团队的法律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及风险防范意识。要组织学习我国《刑法》、《银行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银监会、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关于小额货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苏州市农村小额货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货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提高业务素质。加强对经营管理团队的纪律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引导其树立积极、健康的人生观和创业观,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修养和业务素质。在业务操作中,切实遵循“小额、分散”原则,严格做好“三查”,规范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订立务求仔细、严谨,做到一字不差;主合同与从合同及借据等法律文件之间必须互相一一对应;在所有合同的签字盖章及抵押登记等必要手续履行完毕之前,绝对不能草率放款。小贷公司应自我约束,规范经营,严禁向非法领域发放贷款,严格控制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领域发放贷款。


       3、注重风险防范。小贷公司的股东及投资者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督,及时主动防范风险。要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贷款管理制度。要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4、规范制度建设。小贷公司应制定科学、严谨的考核制度及问责制度,规范对经营团队的激励措施,约束其经营行为。对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贷款造成损失的行为严格予以问责追究。


       5、加强预警监管。市金融主管部门及人民银行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定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息,从宏观上建立并完善监控机制及风险预警机制。

所有版权 ©  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2020051623号-1
地址:常熟市黄河路12号常熟国际贸易中心B楼1107、1108室   电话:0512-52827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