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叶峰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损坏后,先由保险公司进行查勘,然后给出定损单,载明损失金额,再交由车主(被保险人)签字确认,汽车修理厂按定损单载明的损失项目和金额进行修理,车主在支付汽车修理费后,凭定损单和修理发票等资料前往保险公司理赔。在足额投保的情况下,理赔金额等于修理费金额,车主无须额外承担修理费。
上述这些,只是理论上的设计。实践中,保险公司将定损单交由车主本人亲笔签字进行确认的较少;“定损报价过低”、“定损价格达不到4S店报价标准”等问题,也使很多车主对定损单上载明的损失金额持有异议的,不同意签字确认;还有保险公司由于各种原因迟迟不出具定损单,在车辆修理一段时间甚至全部修复后,才拿出定损单,但车主可能会认为定损单上的损失金额明显过低,抵偿不了汽车修理费,导致车主在足额投保的情况下也要自行承担一定数额的修理费,引起纠纷;对于保险公司迟迟不出具定损单影响车辆的正常修理,有的车主意见很大,干脆直接委托第三方(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车损评估,但保险公司认为是单方委托,不认可评估结论,也引发纠纷。
笔者代理了多起车辆损失险的保险理赔案件,上述情况均有遇到。笔者认为,此类纠纷的发生,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当前车辆定损方式上的问题所引起的,具体如下:
1、保险公司不具有车辆损失评估的资质证书,其出具的定损单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得到车主的签字确认。经过车主签字确认的定损单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是因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进行了客观公正的查勘定损,是因为车主与保险公司就车辆损失金额问题协商达成了一致。
2、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自己定损,自己理赔,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定损单上给出的损失金额往往是能低则低,大多存在不同程度偏低的情况。保险公司的理赔都是由内部理赔人员负责,客户出险后赔多赔少,几乎完全由保险公司说了算,车主处于弱势地位,保险公司没有做到公平公正。即便其做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公平公正,也可能受到被保险人的合理怀疑,难以取得被保险人的信任。
3、由于保险公司在定损单上给出的损失金额大多存在不同程度偏低的情况,而汽车修理费可能会大于(甚至会远远大于)定损单上的损失金额,这样导致的问题是,一方面保险公司只愿意理赔较少的金额,另一方面汽车修理要花费较高的金额,车方对于二者之间的差额怎么办呢?
目前,虽然已有不少保险公司将车辆的定损工作交由固定的某一家公估公司办理,然而,公估公司由于与保险公司存在一定的利益牵扯,其业务人员出具的定损单或公估报告,与保险公司的内部理赔人员并无二致。虽然从形式上看,公估公司是独立的第三方,但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公估公司进行车辆定损的客观公正性也很难得到保证。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尽可能不要从经济利益最大化角度去评估修车费用,而是站在汽车能完全修复、有利于车主安全行驶的立场上。一方面,这样能吸引更多的客户购买该保险公司的车险产品,另一方面,车主也能享受到优质全面的车险理赔服务。
笔者以为,在现有法律环境和当前的保险服务水平下,保险公司可以从几方面适当改善服务,以提高竞争力。
1、向车主给出交付定损单的时限承诺,如一万元以内的车损多少天内交付定损单,如五万元以内的车损多少天内交付定损单等等。
2、对可能存在争议的定损,主动与车主协商交由第三方评估(如价格认证中心、公估公司),并签订共同选择评估机构的协议。
3、对前述交由第三方评估的方式,也可以在投保时事先约定,并在保险单上列明。同时,为减少某一家评估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影响,保险公司(或保险行业协会)可以给出一份有资质评估机构的清单,供车主自主选择。
作为车主,想要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可以从以下方面处理:
1、向保险公司进行出险报案后,应催促其尽快进行定损并出具定损单,在拿到定损单并认可其损失金额的情况下,才能开始车辆的修理。否则,在车辆已经进行修理甚至已经修复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再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这将使车主被迫认可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
2、经书面催促,若保险公司在合理时间内仍未出具定损单的,或超过保险公司的服务时限承诺的,可直接委托有车损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对于保险公司给出的定损金额有异议的,可与保险公司协商交由第三方进行评估。
3、若保险公司没有及时出具定损单,或对定损单上损失金额有异议,车主也可以可直接起诉到法院,在诉讼中进行车损的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