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叶峰
2006年9月6日,殷某购买了一辆中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为11人,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07年9月7日至2008年9月6日,其中保险单上载明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11万元。
2008年8月25日,殷某雇佣的驾驶员邵某驾驶该车,乘着殷某聘用的近十名工人前往某地干活,在行驶途中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致邵某本人当场死亡,车上数名工人不同程度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邵某系过度疲劳驾驶,负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后殷某赔偿了邵某家属共计人民币36万元正,并承担了其余受伤工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随后,殷某持有关凭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殷某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为11万元,其车辆核定载客人数为11人,即每个座位的保额只有1万元,所以对邵某的死亡只能理赔1万元,对其它受伤人员的理赔,若损失超过1万元的按1万计算,不超1万元的按实际损失金额计算。由于其它受伤人员的实际损失金额都很小,保险公司对受伤工人的理赔金额只有2万元左右,再加上邵某的1万元,对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金额,保险公司只同意总计赔付3万元左右。
殷某觉得赔得太少,于是咨询了其它保险公司的多名保险从业人员,他们的回答同上面那家保险公司的答复,几乎是如出一辙。殷某又咨询了部分法律界的人士,得到的答案也是基本如此。
就在殷某准备放弃,准备接受保险公司提出的理赔3万元左右的时候,其又通过朋友介绍前来向笔者咨询。笔者仔细查看了殷某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发现其保险单正本上载明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一栏并未明确记载“每个座位1万元”。于是,笔者大胆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该份保险单上载明的车上人员责任险11万元是针对整部车辆的,而不是11座每个座位1万元,所以,只要车上人员的损失金额超过11万元,保险公司就应当理赔11万元。就该起事故而言,仅死者邵某死亡的损失就已经远远超过了11万元,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11万元全额予以理赔。殷某按照笔者的上述观点与保险公司进行了交涉,要求保险公司对车上人员责任险按11万元全额理赔,这遭到保险公司的激烈反对。
在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殷某再次找到笔者,笔者接受其委托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过程中,就保险单上载明的车上人员责任险11万元,到底是针对整部车辆的,还是仅指每个座1万元,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在殷某投保时没有予以明确说明,且在投保单及保险单上均没有明确的记载,同时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该案经过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笔者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向殷某支付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赔款11万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没有提起上诉,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