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律所需对人事方面作出调整以及进一步加强律所的管理制度,2011年8月25日,我所合伙人召开了合伙人会议,对此些问题再次进行了讨论和重申。会议主要通过了以下事项:
1、对于实习、见习人员的来所规定进行了修整与确定,进一步规范了进所手续,严格进所制度。
2、对于王炳建等同志的工作安排,作了从今年9月1日开始半工半休明年1月份开始正式内退的决定,并作出了妥善安置。
3、对于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业务学习作了进一步强化,规定每个月的第一个周日上午9点组织全体律师进行业务学习活动,从2011年9月开始实行。
随着我所会议制度和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实行和强化,我所的各项管理也正式进入了轨道化发展,同时这也需要每一位律师的自觉履行和配合,我所的管理才会不断完善,制度才会日益健全。
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
2011年9月1日
附:
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关于实习律师、见习人员来所实(见)习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所对于实习律师、见习人员的管理,确保实习律师、见习人员顺利完成实践学习,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习律师及见习人员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宪法和法律,热爱律师工作,遵守《律师法》,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 2、实习律师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毕业于知名大学法学专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相貌端庄,品行优良,具有独立工作能力,有较强的法律及写作能力,诚实守信,具有才艺特长或研究生(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具有一定工作经历者优先,并须经过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才可来所实习。 3、见习律师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是法律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知名大学法学专业的在校 大学生,仪表端庄,品行优良,在过去生活、学习中无任何不重大不良记录,有指导老师进行指导。
二、实(见)习期间的要求: 1、实习律师及见习人员在所实(见)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常熟市司法局的各项规定和本所的规章制度,服从所的工作安排,虚心接受指导律师的业务指导,按规定的要求完成律师实务 。 2、实习律师及见习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见)习,对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及常熟市司法局、所的有关规定的人员,一经发现,即取消实(见)习资格。 3、见习人员的见习期最长不得超过半个月,见习期满后,不得继续留所见习。
三、实(见)习期间的待遇: 1、为实习律师办理实习律师注册登记手续,见习人员的资料也在我所记录在案,同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学习资料。 2、实习律师接受所的委托,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以所的名义对外开展法律服务,但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不得单独出庭代理参与诉讼。 3、实(见)习期届满,由所根据实(见)习期间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等方面表现,对实习律师及见习人员作出书面鉴定意见。 4、见习人员见习期届满,所不予聘用;实习律师期届满,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是否聘用。 本规定自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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