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叶锋
小张与小王是好朋友,两人各买了一辆新车,小张买了一辆华晨宝马,小王买了一辆北京奔驰,两人都给自己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等。
2011年3月份的一天,两人相约驾车外出游玩。可能是由于好奇心起,两人在出发前交换了各自的车辆进行驾驶。途中,小张驾驶小王所有的北京奔驰,在高速行驶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追尾撞击小王驾驶的华晨宝马,导致两车严重损坏,小张所有的华晨宝马更是几乎报废,损失十分巨大。所幸的是,两人身体均未受到太大的伤害。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
在理赔过程中,小王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奔驰车的车损由于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可以全额理赔,但对宝马车的车损不同意理赔,理由是:
1、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了“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的财产的损失”属于责任免险范围,宝马车属于驾驶员小张所有的财产,其所受的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
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指向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法律上不负有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义务。一方面,小王作为奔驰车的被保险人,不负事故的任何责任,不需要对小张的宝马车车损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尽管小张负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但小张撞坏的是他自己所有的宝马车,作为奔驰车驾驶员的小张也不可能对他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小张投保的保险公司也不同意理赔宝马车的车损,向小张提出,该起事故是奔驰车一方负全责,宝马车车损应由承保奔驰车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小张不同意其保险公司的意见,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小张认为,保险条款约定的“按责赔付”属于霸王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自己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就应当对宝马车车损予以理赔,保险公司在支付赔款以后,由于承保的宝马车的驾驶员不承担事故责任,可以在理赔金额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承保宝马车的保险公司对此提出了明确反对,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以后,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事故另一方在责任范围内承担其相应的损失金额;在本起事故中,奔驰车辆的驾驶员就是小张,保险公司若一方面将宝马车的车损向小张进行赔偿,之后再依照事故责任向小张追回所赔付的款项,两相折抵后等于零,是毫无意义的,所以坚持不同意理赔。
小张听后觉得似乎也有些道理,但转念又想,两部车辆都购买了足额的保险,现在出事故了,怎么自己的宝马车就不能理赔了呢?通过朋友的介绍,小张找到了笔者,笔者分析案情后认为:小张的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宝马车的全部车损,并且不享有追偿权,理由如下:
一、小张所有的宝马车向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由于碰撞、倾覆造成车辆严重毁损,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予以全额理赔。
二、本案中,由于小张自己的过失,将自己的车辆严重撞坏,小张负有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实质上,上述情况和小张开着自己的宝马车发生单方事故并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二致,两者都是由于被保险人自己的过失导致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保险公司都没有拒绝理赔的理由。
三、保险公司赔偿宝马车的全部车损以后,不享有追偿权。一方面,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保险公司赔偿以后,自然没有再向存在过错的被保险人追回赔款的道理。另一方面,虽然本案中存在“小张驾驶他人车辆将自己车辆严重撞坏”这一情形,但保险法也规定了保险公司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人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除外),被保险人小张自然属于不得被保险公司追偿的对象。
鉴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小张的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宝马车的全部车损,并且不享有追偿权。随后,笔者接受了小张的委托,与其保险公司进行了多次反复的沟通与协调,上述观点终于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认可。至此,小张的宝马车也顺利获得了理赔。(考虑到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金额较小,本文对此予以了忽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