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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失火致人死亡,房东一审被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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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日前有幸作为代理人参与了一起出租房屋失火致人死亡的人身案件的一审审理,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这样一起案件,给予我们的启示颇多。
  一、案情介绍: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居住在某市郊区的一幢自建房内,平时,夫妇两个居住在顶楼,楼下则分成一间间,主要出租给外地来本市的务工人员居住。两个人均已下岗在家多年,平时没有固定工作,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就是收取这些房屋租金。
  去年的一天凌晨,正当大家都在睡梦中时,房屋底楼突然失火,霎时间浓烟滚滚,被惊醒的人们都惊慌失措,有人连忙报警。经过消防官兵的及时扑救,火势没有蔓延得到了控制,财产损失不大,屋内大部分的人员也安全获救,但该起火灾造成三名房客吸入高温有毒气体窒息死亡。其中,住在二楼的A某死在一楼楼梯口,住在三楼的B某和C某死在二楼楼梯口。
  该起火灾事故,经某市消防大队调查后认定,火灾的成因主要有三个:一、火灾是由停放在一楼门厅的电瓶车电路故障起火引起;二、受害人自防自救能力较差;三、一楼门厅停放电瓶车致使诱发火灾因素增多。但消防大队并未对火灾责任直接作出认定。
  事发后,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参与协调,房东也给予了三名死者家属一定的补偿(责任未定之前,我们暂且称之为补偿),但因双方对此存在差异,三名死者的家属以房东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某市法院,笔者作为本案房东的代理人参与了一审诉讼。
  二、案情分析
  接受代理之后,于情于理,作为代理人,深感自己的责任重大。一方面,三名受害人的死亡着实令人惋惜,我们也希望让该承担责任的人承担责任,聊以宽慰人心;但是另一方面,我们更要秉承法律的公平正义,不能让不该承担责任的人承担责任。笔者作为房东的代理人,必须履行代理人的职责,在法律的范畴之内提出让法院采纳的代理意见,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主体问题。代理人仔细分析案情之后,发现电瓶车的主人应当被追加进本案的诉讼中来,因为根据事故认定,本起事故是由电瓶车起火直接引起的,电瓶车的主人对此可能是侵权主体,而电瓶车的主人除了房东外,另有他人。代理人在第一次庭审的时候就提出了这一观点,最终,一审法院追加了其他电瓶车的主人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其次是责任问题。为了弄清事实,掌握第一手的资料,代理人特地前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查阅了本起事故的相关案卷,并向相关人员询问了解相关的情况。经过综合分析,结合火灾事故认定书,代理人提出以下几个观点,现简述如下,与大家一起探讨:
  1、引起本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是一层门厅处停放的电瓶车电气线路故障发生燃烧。但电瓶车停在门厅,本身并不一定会导致火灾的发生。一定要追究责任的话,那就要分析具体电瓶车起火的原因,是质量问题还是其他。但是,电瓶车已经全部烧毁,不仅无法辨认,更无法查证是哪一辆引起火灾的,以及基于什么原因引起火灾的。但不能因此就让房东来承担所有的责任,这是非常不公平的。
  2、导致3名死者死亡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其自身逃生能力差或者说是自防自救能力较薄弱造成的。
  死者已矣,说这样的话似乎是对死者的不敬。但是,作为代理人,还是要清晰的表述自己的观点。
  本起火灾事故火势并不大,仅在一楼门厅|客厅,未蔓延到楼上或其他地方,造成的损失也不大。在火灾发生时,整栋楼房内有十多人,但除去3名死者外,其余人员均安全逃生或被救出,一方面这与消防队员及相关人员及时救火救人有关,另一方面,这更与其余人员正确判断逃生方法有关。原告代理人反复提及逃生通道不顺畅以及消防设施不到位等,但我们注意到:死者死在楼梯口,与逃生通道、消防设施没有直接的关系。
  3、室内楼梯安装的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导致大量高温烟气蔓延至楼上,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但这只是一个次要的因素,而且房东已尽到了义务。
  被告的房屋属于合法的居民自建住宅,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不可出租,房东将自家房屋出租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房屋本身的结构或状态或消防要求与本起火灾的发生并无关系。国家对于居民住房也并无消防上的特殊要求,国家法律并不规定要安装防火门。在室内楼梯安装的防火门,只是该地政府在管理上的一个行政要求,是政府的统一行为。可以说,房东已经尽到了房屋所有人对于火灾防范的安全注意义务。
  但这样的观点,能否让法院采纳?最终,经过两次庭审的激烈交锋,法院作出了最后的判决。法院的判决书,亦有三个观点,一是认为房东未尽安全义务具有责任,二是认为电瓶车的主人作为侵权主体,需承担责任,三是死者本身亦应承担一定责任。鉴于本案中房东作为电瓶车主人之一和房东的双重身份,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房东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三、案件启示
  这样一起案件,虽然尚未有最终的判决结果,但已经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目前,将空余房屋出租的情况,越来越多。固然,这可以让房东取得比较大的经济利益,但在法律上,权益永远是与义务、责任相对的。这一点,在出租过程中,房东一定要注意。就像本案中的火灾事故,固然是一个意外事故,在主观上,谁都没有错,因为谁也不想发生,谁也意料不到会发生。但是,事故一旦发生,论责任的话,作为房东,很可能就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房东在出租房屋的过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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