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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审查流程要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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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通常指被授权的发明创造因其不符合法定的规定而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或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程序宣告该专利权为无效的活动。我国自1984年首次制定《专利法》时就规定了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并在1992年、2000年、2008年均对其作出了修改和调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指南》中对其作了进一步细化,在《审查指南》第四部份第三章都对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作了专门规定,现主要就以下几点进行概述:
  一、有关审查原则的规定
  2006、2010年版的《审查指南》删除了旧指南中的请求、依职权调查和合案审查原则。仅规定以下三种原则,即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及保密原则。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客体及请求人资格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请求人要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另外,专利权人可以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部份无效、所提交的证据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
  三、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
  四、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
  (1) 审查范围
  一般而言,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但是也有例外,例如,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明显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告知其有关法律规定的含义,并允许其变更为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请求人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受理: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的;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却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着作权等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一项专利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决定考虑的情形除外。
  (2) 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i)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ii)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
  (3)举证期限
  对于请求人而言,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i)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形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ii)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
  另外,当事人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内书面请求延期提交。
  (4)审查方式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根据证据、当事人是否要求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是否对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答复等情况可以直接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进行书面审查,或者通过口头审理结案。
  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给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的机会,还设立了行政听证程序,即口头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应当公开进行。
  口头审理分四个阶段,类似于民事诉讼的庭审,例如首先合议组核对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询问当事人是否请求审案人员回避,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和解的愿望,然后当事人举证质证,进行口头审理辩论,最后双方当事人作最后意见陈述,合议组进行合议,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结论。
  合议组组长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布中止口头审理, (1) 当事人请求审案人员回避的。(2) 因和解需要协商的。(3) 需要对发明创造进一步演示的。(4) 合议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有当事人未出席口头审理的,只要一方当事人的出庭符合规定,合议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未经合议组许可,当事人不得中途退庭。当事人未经合议组许可而中途退庭的,或者因妨碍口头审理进行而被合议组责令退庭的,合议组可以缺席审理。
  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可以提出证人出庭作证请求。对证人的要求,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的大小等程序规定都与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有很大的类似性,如证人出庭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交叉提问,证人应当对合议组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回答等。
  在口头审理中,担任记录的人员应当将重要的审理事项记入口头审理笔录。除笔录外,合议组还可以使用录音、录像设备进行记录。对笔录的差错,当事人有权请求记录人更正。笔录核实无误后,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并存入案卷。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合议组组长在口头审理笔录中注明。在口头审理中允许旁听,旁听者无发言权;未经批准,不得拍照、录音和录像,也得向参加口头审理的当事人传递有关信息。在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后,由于当事人原因未按期举行口头审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直接作出审查决定。
  为了提高审查效率和减少当事人负担,针对一项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案件,或者不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案件,部分或者全部当事人相同且案件事实相互关联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合并口头审理。但是合并审理的各个无效宣告案件的证据不得相互组
  五、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
  当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专合使用。
  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专利局根据权属纠纷的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中止有关程序。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当事人要缴纳了中止程序请求费,且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已被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已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
  中止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停止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权利转移等直接涉及权利丧失或者转移的手续;其次,停止作出视为撤回、专利权终止、授予专利权、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与执行调处结论或者判决直接有关的通知或者决定;再次 停止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程序;最后是停止全部审查、复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止请求批准前公布或者公告程序已进入公报编辑的,该程序不受中止的影响。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中止请求,中止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中止程序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人民法院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执行中止程序的,中止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中止程序可再延长六个月。但同一法院要求的总保全期不得超过一年。
  六、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实行“谁主张认举证”的原则。
  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要提交中文译文。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对有异议的部分可提交中文译文。否则视为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双方最终认可的中文译文为准,未能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翻译。
  域外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域外证据一致。另外当事人提供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也要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但是如果例该证据能够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或者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则可以不履行证明手续。
  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主动调查收集审查案件需要的证据。当然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实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也可以委托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当事人的自认行为。除其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者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外。另一方当事人既未承认也未否认,经合议组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是,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无效宣告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进行口头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没有进行口头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在无效宣告决定作出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确认该承认的法律效力。
  主张某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该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或者未能充分说明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合议组对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方当事人将公证书作为证据提交时,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形成的记载有使用公开或者口头公开内容的书证,或者其他形式的证据可以用来证明专利在申请日前使用公开或者口头公开。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专家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和问题提供咨询性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鉴定。
  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类型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维持专利权有效三种类型。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一项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后,被宣告无效的部分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被维持的部分(包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也同时应视为自始即存在。
  八、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送交、登记和公告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送交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对于涉及侵权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请求审理开始之前曾通知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还要将审查决定和无效宣告审查结案通知书送交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九、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将终止:(1)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2)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3)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4) 针对一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无效宣告理由,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该专利权的。(5)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6)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综上,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在受理,证据的提交,复审人员的回避,复审决定的效力等裁定程序上的一些规定与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有很多方面具有类似性,实质上,我国专利复审委员会与专利有效性争议没有利害关系,只是对该争议进行居间裁决,其行使的职权更大程度上属于一种民事裁判权,虽然专利复审委员会拥有诸多类似于司法权特点的方法与程序来处理事务,但是它并没有取代司法权,“司法权最终解决原则”依然适用,我国《审查指南》也规定了有关审查决定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后的审查程序,以解决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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