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斌
一、案情介绍:
2009年11月23日,原告某公司向常熟市人民法院以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银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原告要求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原告陈述的是适事实理由:2007年9月22日,被告与常熟市XX纺织毛绒厂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常熟市XX纺织毛绒厂向被告借款70万元,原告为保证人。合同履行后,2008年11月18日,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常熟市XX纺织毛绒厂工商设立登记有瑕疵为由,依法撤销了该厂设立登记。原告认为:常熟市XX纺织毛绒厂骗取工商登记,现设立登记被撤销,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2007年9月22日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签订时借款人隐瞒了骗取工商登记的事实,使原告违背真实意思作出保证担保,故诉讼请求保证担保撤销合同中保证条款。
被告答辩意见:合同中保证条款合法有效,保证人应依法担责。
二、诉讼中查明的事实:
1、2007年9月22日,原告被告与常熟市XX纺织毛绒厂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常熟市XX纺织毛绒厂向被告借款70万元,原告为保证人。
2、2008年11月18日,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常熟市XX纺织毛绒厂工商设立登记有瑕疵为由,依法撤销了该厂设立登记。
3、常熟市XX纺织毛绒厂登记的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投资人为王X。企业设立登记时的手续都是其父亲委托他人办理,设立时王X未成年,王X称其父亲以其名义设立企业未征得其本人同意。
4、企业设立后一直由王X父亲实际经营,包括购地、建房、买设备及其它经营活动。
5、诉讼时,企业经营不善停业,王X父亲下落不清。
三、代理人对案件发表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
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陆斌律师接受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塘支行委托,二次都按时出庭参与了本案的开庭审理,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代理人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裁决案件时参考。
一、原告诉请撤销原告与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塘支行(下简称银行)保证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代理人认为合同保证条款的签约当事人是原告和银行两方。从事实角度,在合同保证条款的协商制定过程中银行一方未对原告实施欺诈,这一点不容置疑。庭审中原告也无可证明银行实施欺诈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2、至于原告在与银行商定保证条款时是否受到银行外的第三方误导、干扰致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银行不得而知。即使有也与银行无涉,更不会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
3、对照合同法54条,代理人认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只有出现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在签约过程中实施欺诈行为、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约的情形发生时才有权取得合同撤销权。本案中与原告缔结保证条款的相对方是银行,银行未欺诈原告,故原告不享有合同撤销权。
二、本案中尽管原告仅诉讼请求撤销保证借款合同中保证条款,但案件中实际隐含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本案中保证借款合同当事人借款人由于公司设立瑕疵被撤销工商注册登记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代理人的观点认为:本案中借款合同有效,借款人由于公司设立瑕疵被撤销工商注册登记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由设立借款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或实际权利人履行合同义务并对公司撤销前的资产、债权负责清理,债务负责清偿。理由若下:
1、对借款合同的主体资格法律并未特别规定要求是公司法人,自然人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2、借款人由于公司设立瑕疵被撤销工商注册登记后完全可以依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实际投资人或实际权利人。公司主体资格在行政法上的否定性评价,不影响实际投资人或权利人继续履行合同可行性及可能性。司法实践中公司设立注册资金不到位及公司法人未年检被吊销执照等公司主体的瑕疵,在涉及到民事责任的承担时都采用了前述原则。
3、不简单以公司撤销登记、主体资格不符为由认定此前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无效,而以认定合同有效并由实际投资人或权利人继续履行合同来处理纠纷,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稳定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因为一旦认定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至始无效、相互返还的法律后果。一个公司存续数年,公司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计其数,数年后撤销,若所有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至始无效,统统主张返还则势必会纠纷不断、交易秩序混乱无章、交易者始终处于被要求返还的担心恐惧中。
三、特别需要说明的是:1、银行在与借款人签约时根本不知道借款人公司设立有瑕疵,更无法意料到后来借款人公司被撤销。一定程度上,银行是出于对保证人信誉的充分认可才同意发放了本期借款。2、借款人公司设立瑕疵被撤销工商注册登记后由实际投资人或权利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会加重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的权益不会受损。
3、保证人可以就其代偿款项依法追偿。
代理人:陆斌
2010年3月
四、一审、二审法院的裁判要旨:
(一)、一审裁判要旨:1、本案中原告的保证意思表示是向被告银行作出,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无该条规定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2、保证借款发生时,常熟市XX纺织毛绒厂主体存在,不能要求被告考虑到借款人企业设立登记的瑕疵,故被告在贷款发放中无过错。在债权人无过错情况下,若允许原告撤销向债权人作出的保证意思表示,由债权人承担不利后果,对债权人显示公平。综上理由,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起诉。
(二)、一审判决后,原告以原审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上诉,要求改判,支持其一审请求。二审中各方均未有新证据提供。
二审裁判要旨: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实体处理符合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稳定的原则。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结语:
纵观一审、二审裁判要旨,代理人代理意见中的主要观点均被法院采纳。代理人在充分了解案情基础上所做的大量查阅资料整理代理观点的工作得到了体现和尊重,最终委托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陆斌
2011年11月10日 |